国家规定基本标准:国家对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虽无统一标准,但有相关规范引导。处理规模达 500 立方米 / 天及以上的设施,参照《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GB 18918)执行,对化学需氧量(COD)、生化需氧量(BOD₅)、悬浮物(SS)、氨氮、总磷等指标明确了严格限值。若农村生活污水就近接入城镇污水管网,需遵循《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》(GB/T 31962),管控各项污染物排入城镇管网的浓度。
地方标准因地制宜:各地依据自身环境承载能力、经济水平及农村污水特点,制定地方标准。如广东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排放标准》(DB 44/2208 – 2019)适用于处理规模小于 500 立方米 / 天的设施,按排水去向和处理规模分级设定标准。在水环境功能重要或敏感地区,执行更严格的特别排放限值;出水用于农业灌溉等特定用途时,遵循对应国家或地方水质标准。
基本控制指标的重要性:农村生活污水处理中,pH 值、悬浮物、化学需氧量、氨氮、总氮、总磷是常见且关键的控制指标。以陕西省《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水污染物排放标准》(DB 61/1227 – 2018)为例,一级标准下,pH 值要求在 6 – 9,COD 不超过 60mg/L,SS 不高于 20mg/L,氨氮控制在 8mg/L 以内,总磷为 1mg/L。这些指标关乎污水对土壤、水体等环境要素的影响程度,严格达标是防止污染的基础。
其他指标的补充考量:部分地区会结合当地实际,增设控制指标。吉林省在其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污染物排放标准中,纳入动植物油、阴离子表面活性剂等指标。因为农村生活污水中可能存在厨房油脂、洗涤用品残留等,控制这些指标能更全面提升水质,避免对环境及生态系统造成潜在危害,如动植物油过多可能影响水体溶解氧,阴离子表面活性剂会干扰水生生物正常生理活动。
回用标准的特殊要求:若处理后的污水用于回用,需满足特定回用标准。用于农田灌溉,执行《农田灌溉水质标准》(GB 5084),对 COD、BOD₅、SS、氨氮、总磷等指标依灌溉作物种类、灌溉方式等规定不同限值,保障灌溉安全且不污染土壤和农作物;回用于渔业养殖,要符合《渔业水质标准》(GB 11607),确保水中污染物不会对鱼类生存、生长及品质产生不良影响,维护渔业生态平衡 。